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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鄭州市政務服務網  編輯:楊金高科 時間:2019.09.30 閱讀次數:638

關于印發《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開發區、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和孵化育成體系,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參照河南省科技廳《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豫科[2019]35號),結合我市實際,對《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鄭科[2014]46號)進行了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9月30日

 

附件: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鄭政〔2015〕30號)和《鄭州市進一步加快推進創新創業載體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鄭政辦〔2019〕28號)精神,促進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建設的快速、健康發展,規范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孵化器管理工作要求,結合鄭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鄭州市開放創新雙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將鄭州打造成為國家極具活力的創新創業中心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第五條  鄭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市級孵化器”)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對符合省級或國家級認定條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推薦申請省級或國家級孵化器。

第六條  各開發區、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孵化器的規劃建設、具體業務指導、管理與服務,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并做好相關加速器的銜接,科學建設人才公寓等配套設施。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工作列入各開發區、縣(市、區)科技工作考核內容。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鄭州市內注冊,注冊地與實際運營地址一致。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無社會信用黑名單記錄和重大違法違約記錄;

2.孵化器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0%以上;

3.孵化器具有投融資服務功能。孵化器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6%,不少于1個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至少3人。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

    5.孵化器擁有專業創業導師隊伍。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創業導師,至少3人。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15%,或備案科技型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15%;

7.孵化器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業數量不少于1.5家; 

8.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八條  孵化器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6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

第九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基本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納入“智匯鄭州”人才工程的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性領軍人才、地方突出貢獻人才或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金額或風險投資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3.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孵化器的認定程序為:

1.申報機構向所在開發區、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所在開發區、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通過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認定為“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二條 市級孵化器按照鄭州市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依據有關要求對孵化器進行規范統計,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四條 建立孵化器績效評價體系和退出機制,對已認定的市級孵化器按照《鄭州市創新創業孵化載體運營考核評價辦法》(鄭科〔2018〕3號)實行年度績效考評與動態管理,對績效考評優秀的給予獎補;對連續兩年績效考評均不合格的,取消其“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五條 市級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提出變更,程序為:

1.孵化器向所在開發區、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

2.孵化器所在開發區、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變更事項進行材料審查和實地核查。經審核后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所在開發區、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市科技局進行變更備案,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建議。

    第十六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參評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審核推薦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促進與發展

第十七條  各開發區、縣(市、區)要高度重視本地區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工作,把其作為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抓手,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創新體制機制,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稅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支持,促進孵化器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支持和鼓勵各開發區、縣(市、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建設適合當地產業特色與要求的孵化器,引導帶動地方創新體系建設。各開發區、縣(市、區)應積極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現有孵化器加快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九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有條件的孵化器應形成“眾創—孵化—加速”體制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鼓勵開展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一條  孵化器應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跨國技術轉移、跨國投資、跨境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二十二條  發揮孵化器行業協會作用,建立面向孵化器管理人員、孵化服務人員、在孵企業及創業者的多層次孵化培訓體系,加強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提升孵化績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各開發區、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鄭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鄭科〔2014〕66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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